2024 年 11 月 29 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于對秦龍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經查明,秦龍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4 年 4 月 19 日,秦龍賣出青島森麒麟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麒麟轉債”30,500 張,交易金額 408.60 萬元。
2024 年 7 月 3 日、7 月 4 日,秦龍分別買入“麒麟轉債”103,270 張、57,160 張,交易金額合計 2,095.46萬元。秦龍作為公司董事,前述買入時間、賣出時間間隔不足六個月,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短線交易。
秦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 年修訂)》第 1.4 條、第 3.4.1 條第一款的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修訂)》第 13.2.3 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對青島森麒麟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秦龍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于秦龍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