炭黑產業網據車轅車轍網消息,輪胎廠與經銷商之間在合作中難免產生矛盾,不小心還會鬧到法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則武漢圓滾滾輪胎銷售有限公司因上訴上海韓泰輪胎銷售有限公司、韓國輪胎與科技株式會社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件。由于不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韓泰輪胎向最高法院上訴,并被受理。
車轅車轍了解到,韓泰輪胎不止一次被告具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與經銷商之間糾紛可謂由來已久。
近百家經銷商與韓泰分庭抗禮
2016年,上海韓泰輪胎銷售有限公司與武漢市漢陽光明貿易有限責任公司陷入縱向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
據了解,早在2012年1月15日,武漢光明就與上海韓泰簽訂有《特約經銷合同書》,合同約定前者取得韓泰牌輪胎湖北境內的特許經營代理商資格,經營期限到2018年12月31日屆滿。
光明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2016年5月,在合同沒有解除和書面告知的情況下,韓泰單方面停止供貨、拒絕交易。光明公司貨源被斷后,沒有現金流,銀行紛紛起訴,要求還錢,同時上海韓泰要求查封凍結光明公司全部資產。
這位負責人2017年向有關媒體表示,全國像他一樣遭到上海韓泰起訴的代理商近百家,武漢雙維輪胎貿易有限公司老板李**在2015年10月12日跳樓,也是債務被逼所致。
據經銷商們分析,這與上海韓泰輪胎銷售策略重大調整有關。韓泰輪胎在中國代理商已經替其發展替換胎零售網點接近3000家后,近兩年陸續成立全資子公司接管全國零售店,改間接控制為直接控制,從而達到利益最大化,所以終止與代理商的合作是需要做的第一件事。
經銷商們最終勝利了嗎?
那么回過頭來,對于經銷商們狀告韓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是否成立?首先,法院認為,經營者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前提是其必須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反壟斷法》第十八條列明了判斷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所要考量的因素,被告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可以從市場準入、市場份額、經營地位、經營規模等要素進行判斷。
以漢陽光明公司為例,據悉,漢陽光明公司和被告韓泰公司于2012年簽訂《特約經銷合同書》,由漢陽光明公司在韓泰公司指定區域內銷售被告韓泰輪胎產品,但須遵守韓泰公司制定的產品最低銷售價格。
2012年至2016年,韓泰三種熱銷規格輪胎出廠價格均呈現較大下降幅度;同期,其他熱銷品牌輪胎銷售價格亦呈持續下降趨勢。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2012年至2016年,韓泰在相關市場不具有很強市場地位,沒有通過最低轉售價格限制來維持高價的動機,限定最低轉售價格行為沒有在相關市場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故系爭協議不構成壟斷協議;被告在相關市場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被訴行為均不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漢陽光明公司全部訴請。
漢陽光明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韓泰輪胎受到懲罰
可以說截至目前,這些經銷商還沒有得到法律意義上的維護。天眼查信息顯示,韓泰與這些經銷商(尤其是武漢地區)的糾紛還在持續,比如武漢圓滾滾輪胎銷售有限公司。
不過韓泰輪胎也因此被處罰了很多次,2016年,上海市物價局曾對本案被告上海韓泰輪胎銷售有限公司達成并實施縱向價格壟斷協議案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罰款217.52萬元。
2016年9月,上海市物價局對于上海韓泰輪胎銷售政策和執行政策中涉及到的商業賄賂行為給予查處,以徐市監案處字[2015]第04020151008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違法所得過1593萬多元,罰款數13萬元。
上海韓泰同樣承認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商業賄賂的處罰也沒有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原標題:大型輪胎集團,深陷代理商糾紛?。?br/>